公职人员婚外情: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逻辑与尺度
某县住建局副局长王某从未想过,一次同学聚会上与前女友的旧情复燃,会让自己的仕途戛然而止。纪委监委收到举报后,通过调取两人的开房记录、转账凭证,以及王某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赴约的考勤记录,最终认定其存在婚外情行为。鉴于王某曾多次接受对方财物,且因约会旷工影响项目审批,纪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、政务撤职处分,降为普通科员。
公职人员的婚外情并非单纯的私人生活问题,因其身份特殊性,可能违反党纪政务规定,甚至涉及违纪违法。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需结合行为性质、后果及社会影响综合判定,核心是维护公职队伍的纪律性和公信力。
一、处理的核心依据:党纪与政务规定的双重约束
公职人员婚外情的处理依据主要来自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,两者侧重点不同但相互衔接:
党纪处分(针对党员公职人员):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,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处分。若存在利用职权、教养关系、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,从重处分。
例如,某国企党员干部利用分管下属的职权,与女同事发生婚外情并为其安排升职,属于 “利用职权发生不正当性关系”,需从重处分。
政务处分(针对所有公职人员):
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第四十条将 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造成不良影响” 列为可处分情形,婚外情若引发不良社会影响,可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乃至开除处分。
对于非党员公职人员,政务处分是主要处理方式;对于党员公职人员,则需同时适用党纪和政务处分,遵循 “党纪严于国法” 原则。
二、不同情形的处理尺度:从警告到开除的梯度
纪检监察机关会根据婚外情的情节、后果及公职人员的态度,采取差异化处理:
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不良影响:
若属于初次发生,未涉及金钱交易,未影响工作,且当事人主动交代并深刻检讨,通常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作出检查,或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。
某乡镇公务员李某与他人发生短暂婚外情后主动终止,未被他人知晓,纪委调查核实后,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且无不良影响,对其进行诫勉谈话,记入廉政档案。
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:
若存在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、与他人同居、因婚外情引发家庭纠纷或群众举报,造成负面影响的,给予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处分。
某市教育局科长张某与下属长期保持婚外情,导致对方家庭破裂,被群众实名举报至纪委,经查实后,张某被给予撤职处分,调离教育系统。
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犯罪:
若存在包养情人、利用职权为情人谋取利益(如安排工作、承接项目)、因婚外情引发打架斗殴、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,将给予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。
某国企负责人王某包养情人多年,用单位资金为其购买房产、车辆,涉案金额达 50 余万元,最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,因贪污罪被判刑。
三、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流程:从受理到执行
公职人员婚外情的处理需遵循严格程序,确保依规依纪:
线索受理与初步核实:
纪委监委收到举报后(包括来信、来访、网络举报等),对线索进行研判,认为需要核实的,成立核查组。通过调取通讯记录、消费凭证、考勤记录,与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,查清婚外情的时间、方式、是否涉及职权滥用等事实。
立案审查调查:
经初步核实,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,予以立案。调查期间,会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,保障其合法权利。若发现涉及职务违法或犯罪的,一并调查。
审理与处分决定:
调查终结后,案件移送审理部门,审理人员对事实、证据、程序等进行审核,根据违纪事实和党纪政务规定,提出处分意见。处分决定需经纪委常委会或监委委员会审议通过。
处分执行与后续管理:
处分决定作出后,送达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,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(如调整职务、降低职级等)。被处分人对处分不服的,可申请复审、复核,但不停止处分的执行。同时,对被处分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,将其表现纳入后续考核。
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,其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,必须严格遵守纪律规矩。婚外情看似是私人生活问题,实则可能侵蚀公职人员的廉洁性,破坏党群干群关系。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,既是对违纪行为的惩戒,更是对公职人员的警示:守住道德底线、严守纪律红线,才能履行好为人民服务的职责。